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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藏品馆名频频被抢注

时间:2014-04-26 11:05  来源:嘉泉拍卖  阅读次数: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加强对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纳入官方视野。

  近年来,随着上述五馆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不断增长,其藏品、展览、商标等无形财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渐显现,一些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频频出现的商标抢注,使得五馆的知识产权资源正在流失。“五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从被动起诉转向为主动保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博物馆名或藏品被抢注案例多

  五馆中,尤以博物馆馆名或藏品被抢注商标的案例最多。

  国家博物馆收藏、保管的击鼓说唱俑(东汉)于1957年出土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回山,1959年调拨至国家博物馆,并成为该馆一级文物。2009年国家博物馆发现,击鼓说唱俑形象被四川省成都市一民营企业用于申请商标注册,使用范围涵盖了40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中不乏有与博物馆服务内容及所经营商品相同的领域,如旅游服务业、古玩字画类。

  位于四川省的三星堆博物馆,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正式对外开放,而早在1981年,当地就有一家企业为其产品注册了“三星堆”商标。

  迄今为止,先后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三星堆”商标已囊括了国家允许注册的绝大部分领域,其中以广汉市一位名叫胡启忠的民企老板注册最多。胡启忠成立了一家艺术品公司,该公司专门开发与三星堆有关的旅游纪念品。在公司成立之初,他就邀请了20多位美术老师为其设计各种商标图案。此后,他又接连开发出服装、纸箱、包装袋等一系列产品,并在国家商标局先后注册了14类含百余种产品的“三星堆”商标,成为目前国内拥有“三星堆”商标最多的人。

  藏品不能由他人作为商标使用

  对于五馆名称和藏品等能否被抢注,目前存在争议。

  我国实行注册取得制度,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的人,即申请在先原则。尽管根据五馆的组织职能,应由五馆享有将名称和藏品等注册为商标的权利,但是,我国商标法和相关法律并未作出该规定。

  在黄玉烨看来,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将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与其经营者联系起来,起到识别和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而名称和藏品等由五馆保存和享有,他人将名称和藏品作为商标使用或者将藏品注册成为商标,会使消费者将该商标附着的商品(服务)与五馆产生联系,从而产生了错误的指引作用,使消费者在错误的信息下购买了商品(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名称和藏品不能由他人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成为商标。”

  此外,五馆负有维护藏品实物和内涵完整的责任。“当他人将藏品作为商标使用,破坏了藏品的外形、更改了藏品的内涵等,导致藏品的文化价值被破坏时,五馆应有权阻止他人继续将藏品作为商标使用。”黄玉烨解释道。

  例如,依藏品创作的漫画型藏品图案,若该图案将导致公众对藏品外形的错误理解,五馆有权阻止他人将该图案申请商标注册或使用。

  建议商标藏品登记注册管理

  黄玉烨说:“目前我国五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较为薄弱,往往是在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后才被动的请求法律保护。”

  据了解,在2006年“故宫”、“紫禁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就已经存在大量含有“故宫”、“紫禁城”字样的商标。2004年初,故宫博物院就注意到以这两个名称为商标的物品已达上百项,有的已经被授权,如“故宫”牌啤酒、“故宫”牌洁具。消费者极容易认为这些商品(服务)与故宫博物院有关。

  黄玉烨建议,五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从被动起诉转向主动保护。五馆应厘清其已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明确其已享有的权利的基础上,主动防御,及时制止他人侵权行为的发生。梳理出五馆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但尚未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发明创造和商标元素。五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尽早获得知识产权。

  在这方面,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博物馆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为了做好品牌资源保护,2007年,周口店遗址博物馆对“周口店遗址+英文+猿人图像”、“猿人洞”、“山顶洞”和“龙骨山”遗址标志名称和图像进行了商标注册。

  不过五馆对于藏品的注册使用被认为是有限制条件的。黄玉烨强调,仅在五馆履行其组织职能时,方可将藏品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中国丝绸博物馆馆长赵丰指出,要建立博物馆商标、产品、藏品登记注册管理机制。工商主管部门应加强博物馆商标、产品等方面的保护管理;文物、博物馆主管部门应建立博物馆藏品登录机制,由各收藏单位将其藏品在统一的平台上予以登记注册,经登记注册的信息由国家予以认证,依法保障其应有的保管权和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