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竞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证明文件。若竞价代表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须提供该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价代表和企业法人(或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且原件备查;竞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须持标的市直管公房非住宅《协议书》原件,报名参加市直管公房非住宅《协议书》所指标的承租权的竞价。
(三)竞价人必须提供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下简称“担保人”;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及竞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及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以《担保函》范本为准),担保人需为厦门户籍、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担保人需提供个人权属财产证明材料,所提供的个人权属财产价值(以出租方审核确认的价值为准)不得低于报名标的的3个月租金评估价(担保人仅可选择提供房产、现金、汽车作为权属财产证明),竞价人及担保人并应保证上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同时该担保人不得有下列第(六)款情形,如有任何一项,不能作为担保人。竞价人无法提供符合前述条件的担保人,其竞价将会被拒绝。
(四)本次竞价不接受如下经营业态的竞价:存在一定边界噪声的营业性娱乐行业,如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足浴按摩店、棋牌室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废品回收站、用于居住使用及其他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内容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内容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五)竞价人须在竞价材料中明确其租赁期间从事的经营业态,并承诺在起租后三个月内递交营业执照至出租方备案,且起租后一年内(自租赁期限起始日期起算)不变更经营业态,一年后如需变更经营业态的,竞价人将至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特种行业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或审批手续,并向出租方提供登记或审批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备案,竞价人办妥前述手续并向出租方备案前不实际变更经营业态。竞价人须在竞价材料中对上述内容进行阐述并逐条书面承诺(承诺书格式可自行到竞价公告信息发布的网址下载打印),否则其竞价将被拒绝;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若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出租方有权利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租赁合同,其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价人不具备竞价资格,其竞价将被拒绝:
1.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被列入执行名单的竞价人;
2. 以被执行人为负责人、经营者的个体户;
3. 与厦门市直管公房管理及经营单位有过或正涉诉讼或执行案件的单位或个人;
4. 与出租方租用其他房产存在拖欠租金情况的。
(七)担保人现场签署《担保函》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财产证明等,原件备查;竞买人报名现场签字确认、《现场踏勘与重要事项披露及权责与义务知晓确认书》、《业态承诺书》、《竞价协议书》、《自用承诺书》、《厦门市直管非住宅房屋公开招租租赁合同》样稿。
(八)如果竞价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方案同一标的竞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夫妻关系的不同竞价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竞价人;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竞价代理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竞价人的委托参加竞价。
(九)竞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串通竞价行为并作无效竞价处理:不同的竞价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的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竞价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竞价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竞价人交纳或退还竞价保证金、竞价的;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竞价;不同竞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价事宜;不同竞价人的竞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竞价行为。
(十)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不得对所承租房产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承租权抵押、联营或以任何形式引入第三方,承租人应加强对承租房产的管理,不得利用承租房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所经营项目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各项要求,不得经营扰民项目。如有发生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况,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竞价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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