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拍卖出让PS拍-2018-07号地块
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嘉泉拍卖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10:30时整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拍卖大厅(新址)公开拍卖以下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PS拍-2018-07号该宗地(北岸经济开发区妈祖城加油站地块)位于北岸山亭镇(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红线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986.45平方米。 PS拍-2018-07号宗地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加油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40年,自《交地确认书》确认的交地之日起算。 该宗地出让规划条件以莆田市城乡规划局莆规审[2018]28号文件为准。主要规划指标:(一)建筑密度≤20%;(二)容积率≤0.3;(三)绿地率≥15%;(四)主要出入口:南侧。 该宗地以净地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红线范围内若有不可见的地下埋藏物需要迁移的,由受让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受让人须在出让人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竞买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闽政【2017】43号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竞买人必须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竞买。 竞买人必须签署本地块《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书》、《承诺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书》,否则本公司不予确认竞买资格,竞买人不得参加地块竞买。 参加本次竞买保证金:PS拍-2018-07号地块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元)。竞买保证金须在2018年10月8日17:30时之前缴纳至拍卖人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并注明交易项目名称。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理财、募集、发行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资金,涉及购地的全部资金均为本单位(人)合规自有资金。 如该地块竞得人虚假提供或隐瞒事实出具上述承诺书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定金不予返还。如竞得人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未按合同履约的,按违约处理;对属于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在整改到位或按约定履行合同前,禁止竞得人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土地交易活动。 1、开户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开户单位: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账号:9040210010010000183096;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府分理处,开户单位: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账号:13441501040004271;3、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支行,开户单位: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账号:935006010010706888。 保证金以上述银行实际到帐时间为准(不受理所有境内外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具体以相应银行服务窗口出具的对账单为依据。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8年9月13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正常上班时间)到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代理机构服务区购买拍卖会文件资料,购买时不必提供证明其身份的任何资料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拍卖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售后不退。 看样时间:2018年9月13至2018年10月8日,有意竞买者可自行踏勘现场,需由拍卖人引导的,可与嘉泉拍卖有限公司联系。 详情以本次提供的拍卖会资料为准。 联系电话:18906019373 18020971805
嘉泉拍卖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标的公告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链接:
莆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拍卖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拍卖活动。现将有关拍卖事宜告知如下: 一、拍卖会标的: PS拍-2018-07号该宗地(北岸经济开发区妈祖城加油站地块)位于北岸山亭镇(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红线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986.45平方米。 PS拍-2018-07号宗地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加油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40年,自《交地确认书》确认的交地之日起算。 该宗地出让规划条件以莆田市城乡规划局莆规审[2018]28号文件为准。主要规划指标:(一)建筑密度≤20%;(二)容积率≤0.3;(三)绿地率≥15%;(四)主要出入口:南侧。 该宗地以净地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红线范围内若有不可见的地下埋藏物需要迁移的,由受让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受让人须在出让人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二、拍卖会时间: 2018年10月9日上午10:30时整 三、拍卖会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拍卖大厅(新址) 四、公告刊登媒体:《湄洲日报》、《莆田侨乡时报》、《莆田晚报》 相关网站:http://www.ptgt.gov.cn(莆田市国土资源网) http://www.landchina.com(中国土地市场网) http://www.ptfwzx.gov.cn(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 五、竞买对象: 竞买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闽政【2017】43号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竞买人必须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竞买。 竞买人必须签署本地块《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书》、《承诺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书》,否则本公司不予确认竞买资格,竞买人不得参加地块竞买。 六、竞买保证金: 参加本次竞买保证金:PS拍-2018-07号地块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元)。竞买保证金须在2018年10月8日17:30时之前缴纳至拍卖人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并注明交易项目名称。支付的竞买保证金需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理财、募集、发行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资金,涉及购地的全部资金均为本单位(人)合规自有资金。 如该地块竞得人虚假提供或隐瞒事实出具上述承诺书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定金不予返还。如竞得人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未按合同履约的,按违约处理;对属于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在整改到位或按约定履行合同前,禁止竞得人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土地交易活动。 1、开户银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 账户名称: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账号:9040210010010000183096; 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府分理处, 账户名称: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账号:13441501040004271; 3、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支行, 账户名称: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账号:935006010010706888; 竞买保证金以上述银行实际到帐时间为准(不受理所有境内外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没有开具发票凭证,竞买保证金入账情况由专人在拍卖会开始前半小时内到相应银行查询,竞买保证金是否到账,以银行服务窗口提供的入账对账单为依据,本拍卖行根据银行提供的竞买保证金入账对账单予以确认。 七、竞买手续: 竞买人必须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00时前到达拍卖会现场,并在拍卖会开始前半小时内提供:①竞买申请书、②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书、③承诺书、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书、⑤法人证明书、⑥营业执照副本、⑦个人身份证明、⑧缴纳竞买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如法人单位参与竞买的须提供上述资料①②③④⑤原件各一份和⑥⑦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若法定代表人无法到现场参与竞买的,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如个人参与竞买的须提供上述资料①②③④原件一份和⑦⑧原件一份、经个人签名的复印件各一份)。经本公司确认竞买资格后,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予以确认竞买资格。竞买人未能按时到达拍卖会现场参与竞买的,视为自动放弃竞买权。 八、拍卖方式: 1、拍卖会实行“价高者得”原则。本次拍卖会实行增价式有底价拍卖方式,即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后,竞买人须按照主持人宣布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倍数以举牌形式或口头形式(须同时举牌)应价或报价竞买,否则报价无效。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进入倒计时10秒计数中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阅看已设定的底价,如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时,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一经成交,不得反悔;如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宣布该地块拍卖不成交,拍卖标的收回。在拍卖会现场,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2、以最高报价竞得拍卖地块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在《拍卖笔录》和《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如竞买人属于代理性质的,除签署代理人姓名外、须同时加签竞得人姓名,并在一天内加盖公章,否则,拍卖人视该代理人为最终竞得人。 3、竞买人必须遵守拍卖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随意喧闹,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应价竞买,不得阻碍主持人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不得有恶意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主持人有权决定取消竞买或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拍卖款项: 1、交付建设用地拍卖价款期限:建设用地拍卖成交价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土地平整费、拍卖佣金等有关税费。拍卖成交后,土地出让金分二期缴纳(以市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实际到帐时间为准,节假日不顺延),第一期于2018年11月23日前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含扣除拍卖佣金后的保证金);第二期于2018年12月23日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若受让人在第一期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则不必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2、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该地块拍卖成交价款的2%另行向买受人单方收取,直接从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中一次性优先抵扣,余额转为定金(定金=竞买保证金-拍卖佣金)。 3、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按规定另行缴纳契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税费。 4、本次拍卖地块的成交价币种为人民币。 5、拍卖会结束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保证金按规定3-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6、如因特殊情况,造成拍卖会无法如期举行的,竞买保证金按规定3-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十、本次拍卖会的有关规定: 1、本次拍卖以拍卖地块公告日的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活动,竞买人应自行现场踏勘拍卖地块,需由拍卖人引导的,可与拍卖人联系;对拍卖会文件资料或拍卖地块现状有异议的,应在2018年9月23日前以无署名方式直接登陆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本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前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发布答疑内容。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即表示对拍卖会文件资料及拍卖地块现状无异议,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对拍卖地块提出异议的,概不受理。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拍卖地块现状与竞得人办理拍卖地块移交手续。 2、拍卖地块有关产权证件及建设需要审批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土地竞得人应在竞得标的后10个工作日内持《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到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向竞得人提供《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款全额到位后由莆田市财政局开具土地出让金发票,嘉泉拍卖有限公司开具拍卖佣金发票。 十一、建设用地交付时间: 竞得人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1个月内,出让人按照拍卖宗地约定的土地条件交付给竞得人,具体交付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十二、拍卖地块成交后,竞得人不得加名、延长使用期限或更改规划设计条件。 十三、申请人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拍卖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四、竞得人在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根据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并办理相关规划报批手续。 十五、违约责任: 1、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2)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致使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时间付清成交价款的。 (3)如竞得人不按本《莆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须知》中约定时间签订《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2、如该地块竞得人虚假提供或隐瞒事实出具上述承诺书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定金不予返还。如竞得人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未按合同履约的,按违约处理;对属于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在整改到位或按约定履行合同前,禁止竞得人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土地交易活动。 3、开竣工验收责任: (1)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3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建筑面积成交价款(未竣工建筑面积*楼面地价)部分 0.3 ‰的违约金。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且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金2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人要进行开竣工申报,作为办理核发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行政许可的依据。对恶意囤地、炒地,未缴纳土地闲置费、违约金前,国土部门申报列入企业失信名单,抄告相关部门,并依法依规暂缓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暂缓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和变更登记。规划、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将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禁止,住建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备案证)、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六、本《莆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须知》的解释权归嘉泉拍卖有限公司。
嘉泉拍卖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预交地协议书(样本)
甲方: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 甲方于2018年10月9日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拍卖大厅(新址)公开拍卖位于(北岸经济开发区妈祖城加油站地块)位于北岸山亭镇的PS拍-2018-07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986.45平方米,乙方以人民币 元竞得,经双方协商现就该宗土地预先交付达成以下协议: 1、自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甲方将PS拍-2018-07号地块预先交付给乙方,乙方对该宗地块的现状无异议。 2、土地预先交付后,乙方对该宗地块负有看管责任,地块现状发生变化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 3、本协议书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通讯地址:莆田市机关4号楼; 邮政编码:351100; 电 话:2631990; 收款单位名称:莆田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莆田市中心支库; 预算科目名称及代码:土地出让价款收入103014801 受 让 人: ; 通讯地址: ; 法人代表: ; 联 系 人: ; 电 话: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PS拍-2018-07号地块,宗地总面积为2986.45㎡。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北岸山亭镇(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红线图)。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为上界限,以 / 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加油站)。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受让人缴清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后1个月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 围基础设施达到 / ;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加油站)40年,自《交地确认书》确认的土地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成交价 元(小写成交价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成交价 元(小写成交价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市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实际到帐时间为准,节假日不顺延)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出让金总额的50%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2018年11月23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出让金总额的50%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2018年12月23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 / 年 / 月 /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 / 年 / 月 /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若受让人在第一期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则不必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按规划条件文件要求 ; 附属建筑物性质按规划条件文件要求; 建筑总面积按规划条件文件要求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按规划条件文件要求不低于 / ; 建筑限高按规划条件文件要求; 建筑密度不高于 / 不低于 按规划条件文件要求; 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按规划条件文件要求;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莆田市城乡规划局莆规审[2018]28号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 套,住宅建设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 (二) / ; (三) /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2020 年 1月 22日之前开工,在 2023 年 1月 21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受让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或实施操纵、垄断、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出让宗地的,出让人有权取消受让人的竞得资格、终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定金不予返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金2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3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建筑面积成交价款(未竣工建筑面积*楼面地价)部分 0.3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1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0.3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交地确认书》确认的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二)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附件3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 宗地规划条件
竞买申请书
嘉泉拍卖有限公司:
经认真审阅PS拍-2018-07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资料,并实地踏勘PS拍-2018-07号地块,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资料中的要求和规定,对所有拍卖会资料和该地块现状土地条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司2018年10月9日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拍卖大厅(新址)举行的PS拍-2018-07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我方愿意缴纳本次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 如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资料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时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取消我方的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拟成立新公司开发:新公司的出资构成 拟成立时间 特此申请和承诺。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确认书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PS拍-2018-07号地块的拍卖会资料,并对PS拍-2018-07号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现就贵局委托嘉泉拍卖有限公司组织的PS拍-2018-07号地块公开竞拍事宜,我(单位)确认如下: 1、已经详阅《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确认书》及《拍卖会资料》等拍卖会资料,并自愿签署《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确认书》等相关竞买资料。一经签署,我(单位)同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拍卖成交后,我(单位)仍将遵守本《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确认书》及《拍卖会资料》等拍卖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积极签署一切必要相关资料和积极履行一切必要行为以履行相关义务。 2、同意拍卖会资料中规定的竞买规则,对出让地块拍卖资料中的公告内容、拍卖须知和相关的附件内容等无异议,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我(单位)对该地块地面现状同意确认为净地;我(单位)参与竞买前已通过相关资料、实地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该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现状、现有基础设施、规划限制条件(含地下管网铺设、建筑占地应后退的红线等)等,我单位决定参与竞买并愿意自行承担标的瑕疵的一切风险。 3、若我(单位)竞得,同意按照拍卖会资料的要求签订《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2018年10月23日前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保证不以该地块宗地红线内的净地问题等标的瑕疵拒交或延缓交纳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等。如不履行拍卖会资料中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愿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取消我(单位)的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或依法解除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约定追究我(单位)的违约责任。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并认可本《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确认书》所表述的内容,一经签署后生效。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嘉泉拍卖有限公司: 兹证明 同志(性别: ,年龄: ,国籍: ,民族: ,身份证明号码: )现任我单位 ,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嘉泉拍卖有限公司: 兹委托 同志代表我方(本人)参加贵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 举行的PS拍-2018-07号土地拍卖会。 代理权限为:参与PS拍-2018-07号土地(标的名称)的竞价、签署《莆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须知》、《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其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书等资料,我方(本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
代理人: (签名)
(身份证号码: )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经认真阅读莆田市PS拍-2018-07号地块的拍卖会资料,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资料中的规定和要求。同时,就具体事宜本单位(人)承诺如下: 1、同意支付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不计息)。 2、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理财、募集、发行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资金,涉及购地的全部资金均为本单位(人)合规自有资金。 3、同意拍卖会资料中规定的竞买规则。 4、一旦被确定为竞得人,同意按拍卖会资料的要求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5、没有本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尚未整改处理,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没有被银行系统列入“黑名单”。 如我方虚假提供或隐瞒事实出具上述承诺函的,我方同意接受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定金不予返还。如我方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未按合同履约的,愿意接受按违约处理;对属于我方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在整改到位或按约定履行合同前,禁止我方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土地交易活动。 附:福建省房地产调控相关政策摘录
竞买人签章:
附:福建省房地产调控相关政策摘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 “二、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控制楼面地价上涨:……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流向开发企业的资金用途监管,不得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各地要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七、督促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合同约定开竣工:各地要全面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和房地产项目建设进度动态巡查,督促拿地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针对房地产闲置土地的不同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处置力度,依法依规逐宗制定处置方案,报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严格按违约处理;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收回。在整改到位或按约定履行合同前,禁止相关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土地交易活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书 嘉泉拍卖有限公司: 经认真审阅贵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资料,并实地踏勘拍卖地块后,我方愿意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资料的要求和规定,对《莆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须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异议,我方申请参加贵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10:30时整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拍卖大厅(新址)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参与编号为 号地块的竞买。 附件: 1、竞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我方保证,在本保证书中所作的各项承诺有效,并愿意支付本次竞买的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标的在芦竹厝大致位置: |